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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崔桂祥与黑龙江达俄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祥,黑龙江达俄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744号原告:崔桂祥,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丁弘,北京盛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达俄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东三线公路南侧。原告崔桂祥诉被告黑龙江达俄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桂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祥撤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竹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