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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奚晓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晓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324号原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奚晓伟,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住常州市武进区。2007年3月7日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08年12月31日因吸毒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7日因吸毒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奚晓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苏0412刑初1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奚晓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奚晓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奚晓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奚晓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奚晓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奚晓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奚晓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奚晓伟撤回上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刑初10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刘红霞代理审判员  段云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