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义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义瑞,雷得青,翁国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XX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瑞,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得青,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国银,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波,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义瑞因与被上诉人雷得青、翁国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义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亚平审判员 胡美琴审判员 樊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