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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义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义瑞,雷得青,翁国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XX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瑞,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得青,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国银,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波,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义瑞因与被上诉人雷得青、翁国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王义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亚平审判员  胡美琴审判员  樊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