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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刑申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廖瑞森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刑申101号廖瑞森: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刑终562号刑事裁定和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刑初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本案鉴定意见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