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悦,游裕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338号之一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御景江山2号楼。法定代表人曾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悦,女,汉族,1985年7月1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游裕禄,男,汉族,1972年4月4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受理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悦、游裕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悦、游裕禄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圣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肖悦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室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肖悦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室(产权证号:S0××02)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