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超峰、于德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超峰,于德顺,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117号申请人:张超峰,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于德顺,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张丽君,女,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人张超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于德顺的社会保障卡(卡号:62×××05)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张丽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1)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张超峰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编号:815812017410185000016)价值19万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德顺所有的社会保障卡(卡号:62×××05)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张丽君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1)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