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家涛与刘恒彪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涛,刘恒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126号申请执行人:赵家涛,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刘恒彪,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890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赵家涛与刘恒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恒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恒彪钱款人民币1,027,408.6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