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1242余道标与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道标,刘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道标,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刘明明,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申请执行人余道标与被执行人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刘明明结欠原告余道标借款本金186000元,于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余道标66000元,于2017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余道标12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如下账户:户名余道标,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区华山路支行,账号62×××59);二、原告余道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刘明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刘明明于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余道标。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明明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该车本院在另一余道标申请执行刘明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予以查封[案号:(2017)苏0591执1784号,查封期限截止2019年7月31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刘明明与案外人共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陵东路368号融锦苑10幢704室的房地产,该房产本院亦已在(2017)苏0591执1784号案件中予以查封,但因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0年6月20日),故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查找不到,其在本市有多个作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80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