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23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惠东县东江鞋料行与惠东县泓瑞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县东江鞋料行,惠东县泓瑞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323民初3554号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全国统一注册号:441323600773865,经营场所:惠东县黄埠镇田围海淀大道下。经营者:杨慈运,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惠东县人,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汉南,男,汉族,惠东县人,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惠东县。被告:惠东县泓瑞鞋厂,经营场所:惠东县吉隆镇水流石地段。田围海滨大道下。全国统一信用代码:91441323MA4UMURX5P。经营者:骆勇衔。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现住惠州市,现住惠东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与被告惠东县泓瑞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472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偿还清欠款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开始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与被告惠东县泓瑞鞋厂有生意往来,原告提供鞋材内裡给被告,结款方式为月结,2017年4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结欠单给原告收执,结欠金额为327200元,开庭时,原、被告双方认可金额为3472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有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粤1323民初3354号民事裁定书,以33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账号为20×××86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对上述欠款愿意分期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杨慈运)与惠东县泓瑞鞋厂(骆勇衔)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惠东县泓瑞鞋厂(骆勇衔)欠给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杨慈运)347200元;该款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款2万,2017年12月份起分32期,每期在每个月30日前付1万元至还清款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104元,保全费2156元(原告已预交),共5260元,由被告惠东县泓瑞鞋厂(骆勇衔)负担5260元。三、如果被告没有按时上述如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全额还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原、被告均于2017年10月9日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彬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英明书 记 员 林灵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