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贤财与林邦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财,林邦祥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739号原告:林贤财,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林邦祥,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林贤财与被告林邦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林贤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贤财自愿对林邦祥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贤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林贤财负担。审判员 冯秀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巫卫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