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德志与蔡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志,蔡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234号原告:王德志,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隆化县。被告:蔡国良,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80644860-5。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原告王德志与被告蔡国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德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国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志撤回对被告蔡国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王德志负担。审判员 石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