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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宏申请执行李井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李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女,汉族,31岁。被执行人:李井祥,男,汉族,4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李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宏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宏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