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宏申请执行李井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李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女,汉族,31岁。被执行人:李井祥,男,汉族,4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李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宏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宏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