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淑枝、郭艮锁与被告刘芳芳、武斌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枝,郭艮锁,刘芳芳,武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268号原告:贾淑枝,女,汉族。原告:郭艮锁,男,汉族。被告:刘芳芳,女,汉族。被告:武斌,男,汉族。原告贾淑枝、郭艮锁与被告刘芳芳、武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贾淑枝、郭艮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淑枝、郭艮锁以与刘芳芳、武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淑枝、郭艮锁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由贾淑枝、郭艮锁负担。审判员 刘文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