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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淑枝、郭艮锁与被告刘芳芳、武斌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枝,郭艮锁,刘芳芳,武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268号原告:贾淑枝,女,汉族。原告:郭艮锁,男,汉族。被告:刘芳芳,女,汉族。被告:武斌,男,汉族。原告贾淑枝、郭艮锁与被告刘芳芳、武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贾淑枝、郭艮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淑枝、郭艮锁以与刘芳芳、武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淑枝、郭艮锁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由贾淑枝、郭艮锁负担。审判员  刘文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