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251号原告:范某某,,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苏某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苏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范宏静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