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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251号原告:范某某,,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苏某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苏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范宏静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