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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雪莉与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莉,田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9122号原告:孙雪莉,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芹,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松,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孙雪莉与被告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雪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雪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整,从2017年元月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存款利息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被告以手头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6年12月13日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田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3日,田松向孙雪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孙雪莉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正),借期二个月,于2016年12月13日前归还。同日,孙雪莉通过农业银行账号向田松的农业银行账号转账3万元。因催要该款未果,孙雪莉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向被告出借3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现约定的借款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利息主张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田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雪莉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田松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代理审判员  朱麒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晓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