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伟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754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伟佳,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龙海市。2015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伟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伟清、被告人郭伟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日至5月19日间,被告人郭伟佳在其位于龙海市石码镇登第村下蔡41号家中二楼卧室,先后三次容留谢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审理中另查明,2017年8月10日,龙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郭伟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伟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1、康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伟佳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郭伟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伟佳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伟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伟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五日折抵刑期五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