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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荣与被执行人贺小玲、丁桂秋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贺小玲,丁桂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周荣。被执行人贺小玲。被执行人丁桂秋。申请执行人周荣与被执行人贺小玲、丁桂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湘0408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8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芸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