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荣与被执行人贺小玲、丁桂秋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贺小玲,丁桂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周荣。被执行人贺小玲。被执行人丁桂秋。申请执行人周荣与被执行人贺小玲、丁桂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湘0408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8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芸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