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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振林、曹变成、刘国民、贾井生、董兆清、都铁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振林,曹变成,刘国民,贾井生,董兆清,都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军,男,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胡振林,男,1968年8月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曹变成,男,1970年9月11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刘国民,男,1957年8月2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贾井生,男,1969年2月1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董兆清,男,1961年11月23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都铁君,男,1968年10月1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磐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42178.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振林、曹变成、刘国民、贾井生、董兆清、都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30.00元由被执行人贾井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