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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廖寿玲、邓宇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寿玲,邓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775号申请执行人:廖寿玲,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兰,平南县安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邓宇雄,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廖寿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平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邓宇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邓宇雄赔偿932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721元、执行费130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邓宇雄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宇雄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寿玲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平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寒梅审判员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浩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