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袁林祥与吴成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林祥,吴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袁林祥,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九华村7组。被执行人:吴成坤,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宣河乡清泉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林祥与被执行人吴成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成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林祥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巍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