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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潘平与谭春龙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平,谭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潘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谭春龙,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春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阁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立成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