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民初6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风华与钟义、黄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华,钟义,黄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639号之三原告:王风华,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委托代理人: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义,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公安县。被告:黄源,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华与被告钟义、黄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向被告钟义无法送达文书,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钟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华撤回对被告钟义起诉。审判长 江 咏审判员 易超美审判员 陶业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