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行伟与莱芜市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行伟,莱芜市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878号原告:张行伟,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桓台县马桥镇五庄村人,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莱芜市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饽罗社区。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法定代表人:沈桂联,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行伟诉被告莱芜市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行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行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行伟负担。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苏建峰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