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1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玉贵基、农海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贵基,农海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玉贵基,男,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农海乐,男,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于2017月8月21日作出(2017)桂0105执18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农海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星光大道南营业所开设的账号为60×××11内存款人民币6113.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农海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星光大道南营业所开设的账号为60×××11内存款人民币611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义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