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加付与欧阳国庆、杨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付,欧阳国庆,杨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23民初1905号原告张加付,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委托代理人李江,永清县永清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国庆,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杨宝平,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原告张加付与被告欧阳国庆、杨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田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加付诉称,原告常年给被���供应鲜鸡蛋,至2016年2月被告共欠原告鸡蛋款418200元,并于2017年7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两天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18200元。被告欧阳国庆、杨宝平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欧阳国庆、杨宝平于2018年4月25日前给付原告张加付借款4182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纠纷。案件受理费7573元,减半收取3787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307元,由二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田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