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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凌源市刀尔登镇人民政府与凌源市东晨建材有限公司、凌源市鸿瑞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市刀尔登镇人民政府,凌源市东晨建材有限公司,凌源市鸿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刀尔登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乔亚杰。被执行人:凌源市东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景东被执行人:凌源市鸿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瑞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刀尔登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凌源市东晨建材有限公司、凌源市鸿瑞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刀尔登镇人民政府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宏伟执行员  白云鹏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