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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152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吴才金鲜肉摊与张家港市乐余苏乡人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吴才金鲜肉摊,张家港市乐余苏乡人家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152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吴才金鲜肉摊,住所地张家港市。经营者:吴才金,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芹,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乐余苏乡人家饭店,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广场花苑12、13、14。经营者:陶华,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吴才金鲜肉摊与被告张家港市乐余苏乡人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吴才金鲜肉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吴才金鲜肉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3.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吴才金鲜肉摊负担。审 判 长  吴 丹代理审判员  朱麒达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