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1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葛红林与郭新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红林,郭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葛红林,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郭新宏,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宝峰开发区石门电厂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11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新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新宏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葛红林与郭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平审判员 曾玲玲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