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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邓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54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邓勇。本院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军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