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郭卫辉犯猥亵儿童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1刑申37号郭卫辉:你因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鄂01刑终88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28日下午17时许,你将被害人黄某某(女,出生于2010年9月13日)带至武汉市新洲区自己存放车辆的仓库,让其站在仓库内的三轮电动车上,脱下其裤子,对其阴部进行抠摸,实施猥亵。本案发案经过自然、及时,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其父母的证言均证明了你对黄某某实施猥亵的事实。你的供述前后矛盾,刻意隐瞒相关事实,鉴于你系在隐蔽场所内对被害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因此你认为本案证据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