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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齐增玉与朱同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增玉,朱同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390号原告:齐增玉,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同英,女,193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增玉诉被告朱同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增玉经本院催交未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卞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