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齐增玉与朱同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增玉,朱同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390号原告:齐增玉,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同英,女,193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增玉诉被告朱同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增玉经本院催交未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卞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