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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214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93480547Q。法定代表人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妹,女,1969年9月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告:XX兴,男,1955年0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燕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