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2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与张剑滔、周丽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张剑滔,周丽婷,宁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999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都澳路200号。主要负责人:俞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仪,男,系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张剑滔,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周丽婷,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宁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国税花园38号长兴花园5幢101。法定代表人:苏振龙,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与被告张剑滔、周丽婷、宁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钟思敏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