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许琳琳申请执行王屋德、梁笑瑛、李明生、楚琪、梁新建、杨雪、刘友凤、鲍双喜、王红梅、车世永、河南国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玖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富久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琳琳,王屋德,梁笑瑛,王红梅,李明生,楚琪,梁新建,杨雪,刘友凤,鲍双喜,车世永,河南国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玖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富久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许琳琳,女,1983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屋德,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笑瑛,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红梅,女,1971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明生,男,1955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楚琪,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新建,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雪,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友凤,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鲍双喜,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车世永,男,1964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国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富玖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富久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郑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屋德、梁笑瑛持有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屋德在****全部股权(股权金额4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笑瑛在****全部股权(股权金额4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三、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