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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王先翠与常朝钧、杨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翠,常朝钧,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王先翠,女,土家族,1967年5月18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个体经营者,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常朝钧,男,土家族,1967年3月7日,居民,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杨春,女,土家族,1969年4月21日,居民,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先翠与被执行人常朝钧、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先翠于2017年10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01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娟附以下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