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柳春红与潘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春红,潘延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2471号原告:柳春红,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潘延荣,男,61岁,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柳春红与被告潘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柳春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春红负担。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