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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柳春红与潘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春红,潘延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2471号原告:柳春红,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潘延荣,男,61岁,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柳春红与被告潘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柳春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春红负担。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