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季红与王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红,王磊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988号原告:季红,女,1988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王磊,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红诉被告王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