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磊与被告顾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顾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222号原告:杨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邦,男被告:顾道峰,男本院在审理杨磊与顾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磊以与被告顾道峰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杨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