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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延安路店与孙凡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延安路店,孙凡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812号原告: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延安路店,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95号三、四层。负责人:王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能中,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凡雅,女,汉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倩、朱俊杰,分别系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延安路店与被告孙凡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延安路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260元,由原告杭州罗马假日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延安路店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