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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其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3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其上,绰号“鸡老板”,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黄锦德,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律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其上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其上及其辩护人黄锦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杨其上通过手机软件“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1,而其利用“杨某2”的虚假身份,隐瞒真实婚姻情况,通过虚构开设玩具厂、拥有数辆小轿车的事实等手段骗取王某1的信任并确立情侣关系。随后,杨其上多次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卡丢失、订婚为由,共骗取王某1人民币12700元。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杨其上通过王某1的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某2庭,而其利用“杨某2”的虚假身份,隐瞒真实婚姻情况,通过虚构开设玩具厂、拥有数辆小轿车的事实等手段骗取王某2庭的信任并确立情侣关系。随后,杨其上多次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订婚等理由,共骗取王某2庭人民币44000元。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杨其上通过手机软件“微信”认识被害人周某1,而其利用“杨某2”的虚假身份,隐瞒真实婚姻情况,通过虚构开设玩具厂、拥有数辆小轿车的事实等手段骗取周某1的信任并确立情侣关系。随后,杨其上以订婚索要彩礼、资金紧张为由,共骗取周某1人民币8400元。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杨其上通过周某1的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游某,而其利用“杨某2”的虚假身份,隐瞒真实婚姻情况,通过虚构开设玩具厂、拥有数辆小轿车的事实等手段骗取游某的信任并确立情侣关系。随后,杨其上多次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卡丢失等理由,共骗取游某人民币43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其上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其上庭审辩称,对指控其骗取周某1、游某钱财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其骗取王某1、王某2庭的钱财有异议,承认骗取到王某1现金2000元至3000元,不到3000元,骗取到王某2庭现金29000元。被告人杨其上在庭审中提供一份证明,遂溪县遂城镇六角田村和遂城镇头铺村委会证实被告人杨其上曾用名为杨某2。被告人杨其上的辩护人辩称,对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数额有异议;根据全案证据显示,只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庭的陈述,没有其他书面证据佐证,被告人杨其上从公安侦查到检察院乃至今天的庭审中均明确骗取王某1现金不到3000元,骗取到王某2庭现金29000元。故被告人杨其上的犯罪数额尚未达数额巨大,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其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回周某1、游某的钱,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其上是初犯,一时糊涂,希望法院给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杨其上以“杨某2”的名字,通过手机软件“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1,并隐瞒其家庭真实情况,通过虚构开设玩具厂、拥有数辆小轿车的事实等手段骗取王某1的信任并确立情侣关系。随后,杨其上多次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卡丢失、订婚为由,共骗取王某1人民币2000多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杨其上的供述,2015年9月份,我通过微信认识了王某1并加为好友。我约她到遂溪县县城喝奶茶,一段时间后,我约她出来吃宵夜,我告诉她,说我家在霞山有一家玩具厂,专门供出口贸易的,名下有两三辆小车。取得王某1信任后,便以急需用钱向王某1借款,印象中是通过转账方式借了2000元至3000元。后来大家感情不和,我就不和她联系了。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5年9月中旬,有名自称杨某2的男子加了我的微信号,并邀请我到遂溪县遂城镇运河西路的奶茶店喝奶茶,然后我们就认识了。到了10月份上旬,杨某2称其在湛江市有一家玩具工厂,家人都在北京生活、其姐姐有豪华小车,家庭环境较好,并要求我与他处男女关系,我就答应他了。第二天,杨某2发微信给我说银行卡丢了,急需钱用,让我先借2000元给他。于是我到了遂城镇中山路邮政银行转了2000元给“王文静”的账户中。过了几天,杨某2说想买个2万元的订婚戒指,叫我点钱,我说有3000元,就去遂城镇中山路邮政银行转账3000元给杨某2。几天后,杨某2又说急需钱用,叫我借款3000元,我又到遂城镇中山路邮政银行转账3000元到“王文静”的账户。有过几天,杨某2再次让我借款2000元,我又到遂城镇中山路邮政银行转给“王文静”的账户。2015年11月23日,杨某2又称急需钱用,让我借款2000元给他。我通过支付宝给其转了2000元。之后,杨某2再也没有向我借款了。此外,我还直接借给他现金有二次共计700元。被害人王某1陈述的上述数额,只有2015年11月23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的2000元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他笔转账的钱只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3、被害人王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通过对混合照片的辨认,王某1能指认出被告人杨其上。4、王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单详情,证实王某12015年11月23日12时33分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方式成功转账2000元到邹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二)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杨其上通过王某1的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某2庭,并隐瞒其家庭真实情况,通过虚构开设玩具厂、拥有数辆小轿车的事实等手段骗取王某1的信任并确立情侣关系。随后,杨其上多次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订婚等理由,共骗取王某2庭人民币29000元,杨其上通过转账方式还款500元给王某2庭。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杨其上的供述,在我约王某1出来吃宵夜时,王某1带了她村姐妹王某2庭出来,我趁机要了王某2庭的微信号。之后我就约王某2庭出来玩。我和王某2庭一起时都是使用杨某2的名字。我经常对她说我在湛江市开发区有一间玩具公司,名下有2、3辆小车,并称父母是做房地产生意的。过了一段时间,我跟王某2庭聊天时说我公司急需钱、车辆保养、订婚等理由向她要钱。我记得一次王某2庭在八方连锁酒店的邮政银行取了2万元,然后到我的小车里将钱给我;一次在如家快捷酒店房间给我3000元;还有一次在关村仔村路口,王某2庭将6000元给我。王某2庭都是通过现金方式交给我的。2、被害人王某2庭的陈述,2015年9月24日晚上11时许,我村人王某1带我在遂溪县遂城镇运河西路一奶茶店认识杨某2,期间,杨某2主动要了我的微信号。后来,杨某2就用微信联系我,要求跟我做朋友,但我不理睬他。之后,他就打电话给我聊天。期间,他还带我和王某1出外玩。2015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杨某2打电话给我说其奶奶在广州住院急需钱治疗,向我借款2万元。我心情比较忧伤和同情,就答应他了。2015年10月29日13时许,我坐上杨小豪的小车来到遂湛路八方酒店东侧的邮政银行(卡号:62×××91)取出20000元给他。过了三、四天后,杨某2又说其在霞山区经营的玩具厂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万元。他说借的1万元和他出1万元买订婚戒指给我的,我特别高兴就同意借给他,并在11月4日,我和杨某2来到八方酒店东侧的邮政银行(卡号:62×××91)取出10000元,回到他的小车里交给他。大约11月10日左右,杨某2又说急需钱用,叫我借款5000元给他,我就向同事及朋友凑够了5000元在遂城镇文东路友家快捷酒店门前的一辆东风日产(粤G×××××)小车里给他。过了几天,杨某2向我借款9000元,我说家里建屋没有钱,他说几天就还我。2015年11月15日我向我舅舅借款3000元,并凑够9000元在遂城镇站南路万鹏宾馆右侧对面关村仔路口交给杨某2。我共计借款44000元给杨某2,他通过转账还过500元给我。后来,我家里建屋急需钱,我联系杨某2,他就一直拒绝接我的电话,并将我的电话拉黑,删除了我的微信号。我带家人到过杨某2村中找他,他不在村中。我才知道杨某2是个假名,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被害人王某2庭上述陈述中,只有一笔20000元和一笔9000元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他笔借款只有被害人王某2庭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3、被害人王某2庭的辨认笔录,证实通过对混合照片的辨认,王某2庭能指认出被告人杨其上。4、王某2庭提供的银行账户资金记录,证实王某2庭2015年10月29日在遂溪县文苑营业所从其卡号:62×××91中支取现金共计20000元;2015年11月15日,王某2庭母亲吴春来的银行账户支取现金4000元;王某2庭称其自己工资2000元,向其舅舅借款3000元,共计现金9000元于当日交给杨其上。(三)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杨其上以“杨某2”的名字,通过手机软件“微信”认识被害人周某1,并隐瞒其家庭真实情况,通过虚构开设玩具厂、拥有数辆小轿车的事实等手段骗取周某1的信任并确立情侣关系。随后,杨其上以订婚索要彩礼、资金紧张为由,共骗取周某1人民币84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杨其上的供述,2016年3月份,我通过微信认识周某1,我是用杨某2这个名字与她交往。之后我约她到遂溪县全丰广场吃饭。第二天就和她一起出去玩。期间,周某1问我职业,我说在东莞做玩具厂。后来,我向周某1提出订婚,她也同意。我们认识二、三个月后,周某1提出带我去她家,我就和她一起到她家去。我当时就向周某1提出借款6000元至7000元。周某1那天就向她母亲借款8000元,我们一起到城月镇邮政银行将该钱存入我的银行卡。之后,我带周某1在遂溪、湛江玩,很快这8000元花完了。不久,周某1叫我还款,我说迟点还。后来,周某1知道我有老婆后,我们就分手了。被告人杨其上的辨认笔录,通过对混合照片的辨认,被告人杨其上能辨认出给他8000元的周某1。2、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2016年3月4日,我和网友杨其上在遂溪县遂城镇全丰广场粤膳阁见面,认识后,杨其上主动向我提出订婚的事情,我也答应他。接着杨其上说其母亲的意见是要8000元的“彩头钱”。我没有钱,就和杨其上到我家,将情况向我家里说清楚后,向我爸要了8000元后到城月镇邮政银行存到账户62×××38里面。杨其上说清明节后,其母亲来提亲。但清明节后,杨其上说其外婆过世,母亲到北京去了,约好5月1日过来我家。期间,杨其上又向我借款8000元,我没有钱,就汇给他400元。后来,我追问订婚和钱的事,杨其上一直在推脱。3、被害人周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通过对混合相片的辨认,周某1能指认被告人杨其上。4、证人周某2的证言,2016年3月5日,我女儿周某1带一个叫杨某2的男子回家看我,我问他做什么的,他说在一个公司工作。3月6日是我的生日,杨某2又和我女儿回家吃饭。聊天中,杨某2说其母亲在北京做房地产生意。他提出要向我女儿订婚,并叫我女儿向我借款8000元用来买订婚戒指,还说这戒指是他母亲叫姑姑在韩国订的,价格38万元,借来的8000元是定金。他说他村的风俗是要女方出这个“彩头”钱。我看我女儿喜欢他,并且说清明节后可以还钱给我。我就给银行卡给女儿周某1到银行取出8000元交给杨某2。到了5月份,我催他还钱,他就挂了我的电话,后来,我们就联系不上他了。5、证人周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通过混合照片的辨认,周某2能指认出杨某2。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害人周某1与被告人的母亲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收到黄某退付的现金人民币8400元,周某1书面原谅被告人杨其上的行为。(四)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杨其上以“杨某2”的名字,通过周某1的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游某,并隐瞒其家庭真实情况,通过虚构开设玩具厂、拥有数辆小轿车的事实等手段骗取游某的信任并确立情侣关系。随后,杨其上多次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卡丢失等理由,共骗取游某人民币430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杨其上的供述,2016年6月份,周某1带游某来遂溪县城叫我介绍男朋友给她,但游某没有看上我介绍的朋友。第二天,我带游某在遂溪县城玩。为取得我说我家在霞山有一家专门供出口贸易的玩具厂,名下有几部小车。我和游某相识十多天后,我在遂溪县遂城镇八方酒店和游某开房,我对游某说不够钱买金链和戒指,向她借2万元。过了几天,我以无钱使用为由向她借款5000元,之后我又多次向她借款,每次是2000元和3000元。共计借款4万元左右。游某说我借了她43000元。骗取被害人汇入的资金都是汇入我配偶“邹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卡,该卡一直是我使用。2、被告人杨其上的辨认笔录,通过对混合照片的辨认,被告人杨其上能辨认出给他钱的游某。3、被害人游某的陈述,2016年6月16日20时许,我和杨某2在遂溪县廉江路口吃饭后,杨某2向我借款2万元,说等他办好银行卡就还我,而且有利息的。我看他是我好朋友周某1的男朋友,碍于面子就同意借给他。大约21时许,我在遂溪县遂城镇遂麻路八方酒店旁边的邮政银行(我的银行卡号:62×××87)转账2万元给杨某2(他提供的账户:62×××38)。几天后,我叫他还钱,他说没有去办卡。6月20日16时许,杨某2又向我借款5000元,我是在杨某2的小车里给他钱的。6月21日或者22日,杨某2向我借款5000元和朋友去北海旅游。6月23日14时许,杨某2叫我借款2000元,我在八方酒店旁边的邮政银行门前他的小车里将2000元给了他。6月27日14时许,杨某2又打电话问我借款2000元,我又到八方酒店取款2000元给了他。6月28日15时许,我在杨柑镇豆坡邮政银行转账6000元给杨某2。7月1日14时30分,再次借款3000元给杨某2。杨某2共计借我43000元,后来我父亲住院急需钱,杨某2说叫朋友转账给我,但没有真正到账,我打电话给他也不接,最后将我的微信号删除了,又不接电话,我就报警。4、被害人游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提供对混合相片的辨认,游某能指认出被告人杨某2。5、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害人游某与被告人的母亲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收到黄某退付的现金人民币43000元,游某书面原谅被告人杨其上的行为。本案其他综合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游某、周某1、王某2庭、王某1相继到遂溪县公安局报案称被杨其上以虚构身份和虚假家庭真实情况,骗取钱财。遂溪县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8月24日、11月28日和2017年1月19日对上述案件予以立案侦查。2、证人简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其上是其妻子的大哥,妻子叫邹某,生育二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因邹某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两人还没有登记结婚。简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通过对混合相片的辨认,简某能指认出被告人杨其上。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其上是其哥哥,杨其上小时候叫杨树豪,杨其上四年前与一个叫邹某的女子生育二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杨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通过对混合相片的辨认,杨某1能指认出被告人杨其上。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现场:遂溪县遂城镇遂麻路八方酒店旁边的邮政银行、遂城镇全丰广场、遂城镇中山路邮政银行进行勘验,并对勘验过程制作笔录。5、被告人杨其上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其上归案的过程。6、被告人杨其上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杨其上在案发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其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82400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其上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本案诈骗数额,被害人游某的43000元以及被害人周某1的8400元,被告人杨其上没有异议,并通过家属退还完毕,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害人王某1的数额,除了被害人通过农业银行支付宝转账支付2000元到被告人杨其上提供的“邹某”的邮政账户外,其他笔款项只有被害人的陈述,王某1称分三次转账共7000元到“王文静”的账户,被告人杨其上不予承认,亦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被告人杨其上没有异议的2000元予以认定;对于被害人王某2庭被骗取的数额,被告人杨其上对一次20000元和一次9000元没有异议,并有相应的银行流水明细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害人王某2庭陈述的一笔10000元和一笔5000元,只有其个人的陈述,被告人杨其上不予承认,亦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杨其上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并积极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1500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其上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其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哲杰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人民陪审员  王巧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詹力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