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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郝九平与安慧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九平,安慧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439号原告郝九平,男,汉族,1961年2月1日出生,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鲁凤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慧静,女,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郝九平诉被告安慧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郝九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慧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九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九平撤回对被告安慧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杨 琳陪审员 张长勇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