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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艳玲、李艳军、苏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艳玲,李艳军,苏保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241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被告谢艳玲,女,1980年6月6日,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李艳军,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苏保平,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艳玲、李艳军、苏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谢艳玲、李艳军、苏保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艳玲、李艳军、苏保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思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倩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