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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中义与张满奎、孙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义,张满奎,孙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10号原告:张中义,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乐业乡前锋村*组**号。被告:张满奎,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兴镇民和村*组***号。被告:孙海侠: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乐业乡前锋村*组。原告张中义与被告张满奎、孙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中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满奎、孙海侠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张满奎于2015年7月20日向张中义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由孙海侠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张中义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满奎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中义借款5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29000.00元;二、被告张满奎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中义借款5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6000.00元;三、被告孙海侠对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张满奎、孙海侠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春生审 判 员  韩激光人民陪审员  李建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雪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