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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柳霞、郑学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柳霞,郑学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柳霞,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郑学双,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桂0222刑初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学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学双履行给付赔偿款8054.35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柳霞,但被执行人郑学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学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学双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城支行凤山营业所账号为:62×××15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建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