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王淑兰、晏霞、朱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王淑兰,晏霞,朱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负责人:刘莉,行长被执行人:王淑兰,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晏霞,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朱平峰,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王淑兰、晏霞、朱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淑兰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459999.9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晏霞、朱平峰在490000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执行人王淑兰、晏霞、朱平峰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72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淑兰、晏霞、朱平峰的银行存款4980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