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项平香、管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平香,管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项平香,女,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管英军,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执行项平香与管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倪 涛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