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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9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王云秀、李首良、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王云秀,李首良,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9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建军,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王云秀,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李首良,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王云秀、李首良、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总额为400万元,已执行到位93100元。执行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云秀、李首良、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云秀住房公积金账户、查封了李首良和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查封了李首良和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但车辆下落不明,土地也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赵建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2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