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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成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民终2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上诉人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离婚,婚生子由被上诉人抚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有严重暴力倾向,前次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上诉人仍不悔改,并分居生活,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李某1辩称,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李某2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3、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1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2。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因而成讼。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问题,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无法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一审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综上所述,为修复双方的感情,给予双方重新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不准许原告成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原告已缴纳)。本院二审中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查明另查明,上诉人成某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本院认为,上诉人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1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属于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成某称,被上诉人有严重暴力倾向,前次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上诉人仍不悔改,并分居生活,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上诉人成某曾起诉要求离婚,但被上诉人李某1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上诉人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本案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珍惜夫妻间的感情。故上诉人成某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成某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国玉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