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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萍与范育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萍,范育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袁萍,女,汉族,1975年1月3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范育树,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袁萍申请执行范育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育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1民督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凌东审判员  明祖义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