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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646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北山名苑小区物业总部。法定代表人:运秀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蔚,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鞠洪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笑男 微信公众号“”